重庆灿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市合川区合阳中学,重庆灿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7民初3337号
原告:**,男,198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光英(**母亲),女,1967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重庆市合川区合阳中学,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书院路3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382450579152F。
法定代表人:罗伟,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权,重庆智权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重庆灿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县汉葭街道石嘴社区北门街2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MA5U3N7M7R。
法定代表人:叶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珊,重庆智权律师事务律师。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合川区合阳中学、重庆灿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文华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王郁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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