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82民初2115号
原告:四川乾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高新区石桥铺人和天地18栋1层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MA6243D7XM。
法定代表人:江耘锋,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菊梅,四川科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莹,四川科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鞍山路39号德阳高新大厦1栋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740032542C。
负责人:袁威。
原告四川乾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原告四川乾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乾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四川乾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 华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吴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