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乾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乾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82民初277号之四

申请人:***,男,196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兴嘉,四川宏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乾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东段68号富临大都会B区7栋3单元26层3-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MA6243D7XM。

法定代表人:江耘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莹,四川科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菊梅,四川科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与四川乾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传法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作出(2021)川0682民初277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四川乾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29,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已经于2021年3月30日经本院(2021)川0682民初277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并且经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3日作出(2021)川06民终6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维持,本院作出的(2021)川0682民初277号之三民事裁定书已经生效。故,诉讼过程中的财产保全应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乾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为2308××××2137银行存款3029000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赵 华

人民陪审员  申振华

人民陪审员  廖 明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吴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