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藏0402民初1008号
原告:日某,户籍地西藏自治区江达县,。
被告:**,户籍地四川省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告:四川乾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MA6243D7XM。
法定代表人:**。
被告:林芝市巴宜区民政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42621724905366L。
法定代表人:**。
原告日某与被告**、四川乾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林芝市巴宜区民政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3日立案。原告日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日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粲凝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吉 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