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长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西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子公司”)与重庆长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丰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渝0111执异33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重庆西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90833B),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县龙水幸光社区镇政府大楼。
法定代表人:宋荣根,重庆西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潘江波,重庆辉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肖翔溢,重庆辉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重庆长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98913M),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新城中央公园寄心阁。
法定代表人:曾长峰,重庆长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杜宁,重庆润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本院执行重庆西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子公司”)与重庆长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丰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西子公司对本院(2017)渝0111执13号执行裁定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17年3月29日召开听证会。异议人西子公司委托代理人肖翔溢、申请执行人长丰公司委托代理人杜宁到会参加听证。2017年3月31日,异议人西子公司向本院递交申请书,申请撤回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异议人西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异议人重庆西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本院(2017)渝0111执13号执行裁定的执行异议。
审判长  李联友
审判员  陈广尧
审判员  李洪素

二〇一七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肖 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