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0民初6965号
原告:重庆长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新城中央公园寄心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203798913M。
法定代表人:曾长峰,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宁,重庆润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韬,重庆润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恒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文龙村普瑞路8号瑞丰苑小区2-1#商业二层1号至8号商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MA5YQGC92U。
法定代表人:彭善荣,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洁,女,公司员工。
原告重庆长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恒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12月24日修改)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长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730.42元,减半收取3365.21元,由原告重庆长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戴 静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程 雪
书 记 员 余莲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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