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渝01**民初20213号
原告:***,女,1969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晓云,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长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新城中央公园寄心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203798913M。
法定代表人:曾长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宁,重庆润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重庆长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0年11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朱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