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5民初23171号
原告:重庆长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新城中央公园寄心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203798913M。
法定代表人:曾长峰,董事长。
被告:***,女,1969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晓云,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长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原告重庆长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以网上方式递交立案材料,同意电子送达并指定接收电子送达手机信息。我院向重庆长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指定的电子送达手机号码送达开庭传票,同时另以短信方式通知开庭时间地点。2020年9月29日14时10分,原告重庆长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被告***提出异议要求依法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长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4560元,减半收取计17280元,由原告重庆长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江 英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胡玉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