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中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辽1421执1262号
申请执行人:绥中东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绥中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经理。
被执行人:中冶美利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总经理。
受委托代理人:***,该××职员。
被执行人:辽宁东戴河新区郑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辽宁东戴河新区1-39。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绥中东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冶美利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辽宁东戴河新区郑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6)辽1421民初80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中冶美利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给付执行款1863262元,受理费14975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绥中东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同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辽1421执1262号案件执行。待法院执行中冶美利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辽宁云基地置业有限公司的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完毕后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万贺芝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