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辽14民申6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中冶美利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绥中东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辽宁东戴河新区郑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中冶美利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绥中东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辽宁东戴河新区郑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绥中县人民法院(2016)辽1421民初8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中冶美利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0日以本案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条理清晰,当事人双方正在协调解决为理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冶美利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冶美利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唐铁刚
代理审判员葛飞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张影
本裁定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