涪陵宏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重庆宏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渝0230民初1345号
原告:***,男,196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丰都县。
委托代理人:**,重庆创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宏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南路323号,组织机构代码20318809-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第三人:涪陵宏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江南大道75号。
法定代表人:任庆,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容,女,该公司职工。
原告***与被告重庆宏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涪陵宏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394元,减半收取669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