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绿港科技有限公司

大连华诚装饰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与辽宁绿港科技有限公司、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第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804民初543号
原告:大连华诚装饰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西南路芳茗园20号1单元1层1号。
法定代表人:尚启国。
委托代理人:**,辽宁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辽宁金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辽宁绿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长白西路51号B座19层0812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83868G。
法定代表人:付超。
被告: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第分公司,住所地:营口市鲅鱼圈新港大路港务局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04MA0UL4AR4P。
法定代表人:***。
被告: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鲅鱼圈区营港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09709T。
法定代表人:司政。
原告大连华诚装饰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绿港科技有限公司、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已另案达成调解协议,原告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华诚装饰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45元,应交327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