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绿港科技有限公司

辽河建装修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辽宁绿港科技有限公司、营口仙人岛码头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881民初287号

原告:辽河建装修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渤海街道。

法定代表人:杨海龙,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辽宁绿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长白西路51号B座19层08-12房间。

法定代表人:王**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营口仙人岛码头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仙人岛能源化工区。

法定代表人:彭福奎,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辽河建装修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辽宁绿港科技有限公司、营口仙人岛码头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30日因与被告达成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辽河建装修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四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辽河建装修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41元,减半收取1770.50元,由原告辽河建装修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施全军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侯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