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3)辽0113执恢99号之一
沈阳皓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你/你单位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辽0113执1172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沈阳市沈北生态环境分局于二O二三年三月七日向本院申请/委托/移送/报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二三年三月七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
2、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以实际发生数额为准)。
3、负担案件受理费,其他诉讼费用,申请执行费(按照实际执行数额为计算依据)。
开户银行:农业银行沈阳沈北新区支行
户名: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