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弘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中海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弘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523民初2846号
申请人:山东中海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茌平县。
法定代表人:*家旗,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山西弘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
法定代表人:林美国,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林美国,男,汉族,1977年10月3日出生,住址:山西省太原市。
山东中海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诉山西弘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林美国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中海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西弘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林美国名下的银行存款35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山东中海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林美国名下的银行存款35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