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玉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日照市玉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102民初43号
原告:***,男,196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升开发区。
被告:日照市玉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学苑路文欣园沿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23275825T。
法定代表人:殷玉林。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日照市玉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潘 涛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李义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