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玉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中联水泥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日照市玉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102民初4993之一号
申请人:日照中联水泥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日照港内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A3ET9WL34。
法定代表人:刘希海,经理。
被申请人:日照市玉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学苑路文欣园沿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23275825T。
法定代表人:殷玉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日照中联水泥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与被申请人日照市玉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网络查控、冻结被申请人日照市玉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80万元。申请人日照中联水泥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提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日照中联水泥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提出保全申请的理由成立,应予准许。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保全申请的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日照市玉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80万元予以冻结(网络查控)。
以上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撤诉或债务已经清偿的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办理支取等业务。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期满查封的效力消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红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黄秋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