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玉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中联水泥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日照市玉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102民初4993之二号
申请人:日照中联水泥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日照港内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A3ET9WL34。
法定代表人:刘希海,经理。
被申请人:日照市玉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学苑路文欣园沿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23275825T。
法定代表人:殷玉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日照中联水泥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与被申请人日照市玉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6日作出(2019)鲁1102民初4993之一号民事裁定书,将被申请人日照市玉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80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日照中联水泥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日照中联水泥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提出解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日照市玉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红艳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黄秋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