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汇宇信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福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贵州新蒲经济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浙江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8民初717号

原告:天津福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顺义道中储大厦607。

法定代表人:郭江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超奇、王旭辉,上海申浩(杭州)律师事务所。

被告:贵州新蒲经济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经开大道。

法定代表人:廖宏宇。

被告:浙江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滨康路245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荣。

被告:重庆汇宇信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向阳路162号2幢15-1。

法定代表人:高兴荣。

被告:仁怀市城市开发建设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国酒新城北区安置房一组团。

法定代表人:宋华。

原告天津福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新蒲经济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浙江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汇宇信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仁怀市城市开发建设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立案,后原告天津福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天津福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福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天津福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蓝钦如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颖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