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2民终26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耀福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栖霞路18号10幢1单元14-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73355148F。
法定代表人:夏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毅,重庆高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静宁建筑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静宁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8007102995370。
法定代表人:张志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丹浩,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峪关鑫基医疗卫生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方特大道嘉峪关市第一人民医院项目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200MA71KM2TXA。
法定代表人:苏洪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金荣,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峪关东翔中药材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嘉东工业园企创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200MA73D7H6XC。
法定代表人:苏洪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金荣,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峪关市第一人民医院,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新华中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20200438240973G。
法定代表人:杨椿,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剑宏,甘肃殷剑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杨建新,男,197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乌鲁木齐市。
上诉人重庆耀福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耀福公司)与被上诉人甘肃静宁建筑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静建公司)、嘉峪关鑫基医疗卫生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基公司)、嘉峪关东翔中药材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翔公司)、嘉峪关市第一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市一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19)甘0271民初8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耀福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毅,被上诉人静建公司委托代理人胡丹浩,鑫基公司、东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金荣,市一院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剑宏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杨建新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19)甘0271民初85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耀福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7401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吴秀屏
审判员 陈江天
审判员 孟玉娟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贠 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