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耀福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上诉人重庆耀福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甘肃静宁建筑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嘉峪关鑫基医疗卫生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嘉峪关东翔中药材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嘉峪关市第一人民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2民终26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耀福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栖霞路18号10幢1单元14-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73355148F。
法定代表人:夏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毅,重庆高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静宁建筑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静宁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8007102995370。
法定代表人:张志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丹浩,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峪关鑫基医疗卫生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方特大道嘉峪关市第一人民医院项目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200MA71KM2TXA。
法定代表人:苏洪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金荣,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峪关东翔中药材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嘉东工业园企创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200MA73D7H6XC。
法定代表人:苏洪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金荣,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峪关市第一人民医院,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新华中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20200438240973G。
法定代表人:杨椿,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剑宏,甘肃殷剑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杨建新,男,197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乌鲁木齐市。
上诉人重庆耀福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耀福公司)与被上诉人甘肃静宁建筑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静建公司)、嘉峪关鑫基医疗卫生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基公司)、嘉峪关东翔中药材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翔公司)、嘉峪关市第一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市一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19)甘0271民初8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耀福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毅,被上诉人静建公司委托代理人胡丹浩,鑫基公司、东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金荣,市一院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剑宏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杨建新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19)甘0271民初85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耀福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7401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吴秀屏
审判员  陈江天
审判员  孟玉娟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贠 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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