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耀福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耀福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甘肃静宁建筑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嘉峪关鑫基医疗卫生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271财保3号
申请人:重庆耀福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栖霞路18号10幢1单元14-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夏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毅,重庆高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斌,重庆高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甘肃静宁建筑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静宁县北环路1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张志文,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嘉峪关鑫基医疗卫生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方特大道嘉峪关市第一人民医院项目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苏洪风,系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嘉峪关东翔中药材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嘉东工业园创业路,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苏洪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重庆耀福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甘肃静宁建筑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甘肃省分行嘉峪关分行存款,冻结被申请人嘉峪关东翔中药材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甘肃省分行嘉峪关分行存款(账号×××),冻结被申请人嘉峪关鑫基医疗卫生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甘肃省分行嘉峪关分行营业部存款(账号×××),以上保全价值共计600万元,或者冻结三被申请人甘肃静宁建筑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嘉峪关鑫基医疗卫生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嘉峪关东翔中药材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嘉峪关市第一人民医院处尚未领取的工程款600万元。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市分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甘肃静宁建筑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甘肃省分行嘉峪关分行存款,冻结被申请人嘉峪关东翔中药材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甘肃省分行嘉峪关分行存款(账号×××),冻结被申请人嘉峪关鑫基医疗卫生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甘肃省分行嘉峪关分行营业部存款(账号×××),以上保全价值共计600万元,或者冻结三被申请人甘肃静宁建筑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嘉峪关鑫基医疗卫生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嘉峪关东翔中药材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嘉峪关市第一人民医院处尚未领取的工程款600万元,期限均至2020年1月6日。
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重庆耀福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朱继发

二〇一九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宋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