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13执2867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江增船舶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步兵,系辽宁士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大连星原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普湾新区松木岛化工园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江增船舶重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星原化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查明:本案执行标的为337700元,执行费4970元。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同时,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收益类保险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暂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下达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被执行人现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恢复执行。再次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 华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