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医药集团江津医药有限公司与重庆江增船舶重工有限公司,〇九四职工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6民初8906号
原告:重庆医药集团江津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街道东和路146号德感小微园D栋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5U7MUQ5P。
法定代表人:**,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江增船舶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工业园二期C幢1-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576196464R。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〇九四职工医院,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东方红大街〇九四医院门诊楼;江津区德感东方红大街家属一区粮店楼,登记号20281578550011611A1001。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〇九四职工医院职工。
原告重庆医药集团江津医药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江增船舶重工有限公司、〇九四职工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原告重庆医药集团江津医药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医药集团江津医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医药集团江津医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992元,减半收取计3496元,由原告重庆医药集团江津医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为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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