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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温州臻荣科技有限公司重庆江增船舶重工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6民初511号 原告:**,女,198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 被告:温州臻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标准厂房蓝田基地经三南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3597218765R。 诉讼代表人:该企业管理人的负责人**。 被告:重庆江增船舶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9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第三人:***,女,196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本院于2021年1月8日受理原告**与被告温州臻荣科技有限公司、重庆江增船舶重工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一案。 审理中查明,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9日裁定受理邯郸市科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温州臻荣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该院于2021年1月6日指定浙江信泰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浙江信泰律师事务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将本案移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浙江信泰律师事务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