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16执4652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江增船舶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重庆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温州臻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重庆江增船舶重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温州臻荣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渝0116民初55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温州臻荣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江增船舶重工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票。被执行人逾期未到庭,也未履行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及存款。电话联系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其称公司已歇业,无履行能力。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追加被执行人股东为本案被执行人,经本院(2020)渝0116执异176号裁定书裁定后,申请执行人及案外人**均提出了诉讼。本院执异裁定书未生效。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为代理人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案件又在追加被执行人中,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追加诉讼结束后再恢复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目前,被执行人温州臻荣科技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重庆江增船舶重工有限公司货款413000元、违约金23500元、垫支诉讼费3924元及迟延加倍利息。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渝0116执4652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伟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