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591执48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重庆江增船舶重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胜利油田胜利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江增船舶重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胜利油田胜利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以(2020)鲁0591执48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胜利油田胜利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2020年12月24日,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鲁05破申1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胜利油田胜利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胜利油田胜利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一处;不动产一处;不动产一处;不动产四处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梓臣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