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远峰建设有限公司

***、***等与广西远峰建设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桂1029民初912号之一
原告:***,男,197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
原告:***,男,1964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田林县。
上述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万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远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长湖路69号维也纳森林住宅小区8号楼2单元6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051047159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鼎业(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鼎业(南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陆岭,男,196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南宁市邕宁区。
原告***、***与被告广西远峰建设有限公司、陆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19日以被告广西远峰建设有限公司已付清劳务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正当处分其诉讼权利,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75元,减半收取28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苏晴
人民陪审员蓝岚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