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远峰建设有限公司

广西远峰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桂10民终7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远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长湖路69号维也纳森林住宅小区8号楼2单元6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051047159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鼎业(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9年12月26日出生,壮族,住广西田林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9年3月1日出生,壮族,住广西田林县。
上述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林县乐里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陆岭,男,196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南宁市邕宁区。
上诉人广西远峰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陆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田林县人民法院(2019)桂1029民初915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期间,经本院院长批准扣除审限两个月。上诉人广西远峰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法庭调查。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西远峰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生在庭外自行达成一致意见,即上诉人自愿给付两被上诉人涉案的劳务费55000元,并由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出具正式发票,两被上诉人放弃对原审被告陆岭追偿劳务费之诉。由于原审被告陆岭未到庭参加一、二审诉讼,本院无法主持调解,两被上诉人在二审期间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上诉人广西远峰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广西远峰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上诉人广西远峰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生达成和解意见,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广西远峰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837.50元,由上诉人广西远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亮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