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远峰建设有限公司

广州立昂体育有限公司、广西远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11民初10966号
原告:广州立昂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良田村良田工业园良田北路6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彭建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光海,男,199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西远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长湖路69号维也纳森林住宅小区8号楼2单元601号。
法定代表人:韦克锋。
原告广州立昂体育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22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广西远峰建设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4056元、违约金188232元及诉讼费。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广州立昂体育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8日收到(2022)粤0111民初10966号案的《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且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未履行法定的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立昂体育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段静楠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麦逸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