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兴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芒市全发钢管租赁站与德宏州兴昌房地产开发公司德宏州兴昌建设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20民初402号
原告:芒市全发钢管租赁站,个体工商户字号,经营场所云南省德宏州芒市双红新村。
经营者:谢榜富,男,汉族,1963年11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小琳,重庆言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宏州兴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德宏州芒市白象街南段兴昌商业广场AS2-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00709856885Y。
法定代表人:陈加勇。
被告:董泽武,男,汉族,1965年2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垫江县。
被告:德宏州兴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芒市广腊亮街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00787368174G。
法定代表人:陈加勇。
原告芒市全发钢管租赁站与被告德宏州兴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董泽武、德宏州兴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双方已达成和解,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芒市全发钢管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0元,申请诉讼保全措施费1020元,共计3020元,由原告芒市全发钢管租赁站承担(已交纳)。
审判员 杨 波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鲍柏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