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3103民初729号
原告:云南恒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度假区广福路滇池印象花园一期26幢1-3层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059482454P。
法定代表人:蒲志勇,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德宏州兴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德宏州芒市白象街南段兴昌商业广场AS2-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00709856885Y。
法定代表人:陈加勇,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云南恒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宏州兴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立案后,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云南恒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云南恒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恒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66元,由原告云南恒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廖昌富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叙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