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晨宏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舟山元翔顺吉石化有限公司与宁波市晨宏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203民初14206号之一
原告:浙江舟山元翔顺吉石化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1MA28KD9G0R,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舟山港综合保税区企业服务中心301-28067室(自贸试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陈克斌,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锋良,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鲜鲜,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市晨宏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062914406P,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镇明路108号(3-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向宇,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屠杰,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舟山元翔顺吉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吉石化)为与被告宁波市晨宏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宏建设)、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是双方涉案的有关《柴油供应合同》(2018年3月8日、2018年7月12日)及补充协议项下的款项纠纷已协商并实际履行完毕,故向法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舟山元翔顺吉石化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波市晨宏建设有限公司、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3696元,由原告浙江舟山元翔顺吉石化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施 益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  徐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