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06民初6337号
原告:***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纺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6652268723。
法定代表人:王晓冬,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袁文婷,该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懿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古塘街道浒崇公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7394931228。
法定代表人:王建强。
原告***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懿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044元,减半收取计522元,由原告***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林春凤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李青青
代书记员 朱洁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