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懿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懿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博洋智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2民特126号
申请人:浙江懿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浒山街道环城西路**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宁波博洋智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浒山街道剑山路***号。
法定代表人:*银生,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浙江懿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宁波博洋智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于2018年***向本院提出撤销宁波仲裁委员会(2017)甬仲字第182号裁决。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浙江懿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浙江懿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浙江懿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宁波仲裁委员会(2017)甬仲字第182号裁决予以撤销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申请人浙江懿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魏金汉
审判员*坚儿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