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111民初3878号
原告:贵州鑫黔京宝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路42号碧园花城1号楼1单元12层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浙江懿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古塘街道浒崇公路717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原告贵州鑫黔京宝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懿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鑫黔京宝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8.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鑫黔京宝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