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282财保41号
提请人:宁波仲裁委员会。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江澄北路487号宁兴财富广场A座8楼。
申请人:宁波博洋智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剑山路4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340483950P
法定代表人:*银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海泰(杭州湾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江海泰(杭州湾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懿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环城西路11号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7394931228
法定代表人:***。
提请人宁波仲裁委员会在受理申请人宁波博洋智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懿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人请求财产保全的申请,于2017年10月19日提请在3803250元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浙江懿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懿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803250元。如冻结之日账户内存款不足此数,由开户银行协助冻满为止。
本案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宁波博洋智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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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