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酉能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湖南酉能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诉被执行人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湘1222执6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酉能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沅陵县沅陵镇凤滩电厂沅陵基地公寓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189124719Q。
法定代表人:宋怡鹏,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春(特别授权),湖南龚云树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12201610919277。
被执行人:***,男,1966年8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陵县人,居民,住湖南省沅陵县辰州东街2号金凤滩小区3-0104,公民身份号码:4312221966********。
申请执行人湖南酉能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诉被执行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查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瞿勇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