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湘1222执6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酉能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沅陵县沅陵镇凤滩电厂沅陵基地公寓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189124719Q。
法定代表人:宋怡鹏,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春(特别授权),湖南龚云树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12201610919277。
被执行人:***,男,1966年8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陵县人,居民,住湖南省沅陵县辰州东街2号金凤滩小区3-0104,公民身份号码:4312221966********。
申请执行人湖南酉能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诉被执行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查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瞿勇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