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惠裕土木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国智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山东惠裕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二审付印稿:(2020)鲁01民终13211号二审撤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民终132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国智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平阴县。
法定代表人:栗庆磊,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军伟,北京华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苏景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俊怡,山东环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丽华,山东环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东国智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智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平阴县人民法院(2020)鲁0124民初3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国智汇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以本案纠纷与**公司另行解决为由,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国智汇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山东国智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012元,减半收取5506元,由上诉人山东国智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尹逊航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张 慧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