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民终132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国智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平阴县。
法定代表人:栗庆磊,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军伟,北京华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苏景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俊怡,山东环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丽华,山东环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东国智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智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平阴县人民法院(2020)鲁0124民初3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国智汇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以本案纠纷与**公司另行解决为由,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国智汇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山东国智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012元,减半收取5506元,由上诉人山东国智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尹逊航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张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