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0民初601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虹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国定支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李昌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光宇,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方宽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周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国君,男。
原告上海虹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方宽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作出(2020)沪0110民初6015号民事裁定,裁定自即日起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方宽网络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02,856.7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原告上海虹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方宽网络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02,856.70元或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的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何为铭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孙 坤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