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锦绣绿化有限公司

湖州锦绣绿化有限公司、湖州晨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民申332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湖州锦绣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清远路******。
法定代表人:叶培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泓,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心依,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州晨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谈家扇路**/div>
法定代表人:罗洪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欣,浙江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珊珊,浙江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华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清远路******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梅伶,该公司副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湖州锦绣绿化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湖州晨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一审被告华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5民终762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和实体处理均无不当,湖州锦绣绿化有限公司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均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湖州锦绣绿化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杨灵方
审判员  孙光洁
审判员  陆秋婷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毛勇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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