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502民初3677号之一
原告:湖州锦绣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清远路******。
法定代表人:叶培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霞,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恒,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州晨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谈家扇路**/div>
法定代表人:罗洪林,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湖州锦绣绿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晨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湖州锦绣绿化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湖州晨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州锦绣绿化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州锦绣绿化有限公司撤回对湖州晨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湖州锦绣绿化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吴潇敏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朱金巾
书 记 员 张红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