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民申507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石家庄市海芮济川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和平东路20号栗新小区自由港公寓1-1-60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新河县长江水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新河县安新线西侧、付兴庄村东。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石家庄市海芮济川泵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新河县长江水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5民终39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石家庄市海芮济川泵业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以被申请人提供的交货单不能证明实际供货符合合同和交货单要求。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合同中约定的启闭机为15T,配套电机功率5.5KW,实际交付的启闭机为12T,配套电机功率为3KW,被申请人不按合同约定时间交货,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交货单只对数量负责。三、审判人员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综上,依法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原审查明的事实2016年6月12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通过传真签订制作加工合同。申请人主张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启闭机为15T,被申请人的发货清单上也显示为15T,该清单上有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的亲笔签名,表明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供的货物予以认可。现申请人提出货物有质量问题及被申请人没有按约定时间交付货物,但申请人在收到货物后至被申请人起诉前常达一年半的时间内,从未提出异议。据此,原审法院判决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剩余货款,并无不当。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是指已经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所确认的行为。申请人该主张无证据证实。综上,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石家庄市海芮济川泵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习静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磊
书记员孟祥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