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河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冀0530执54号
本院在执行新河县长江水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石家庄市海芮济川泵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又经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通知书后,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伟
审判员 魏崇德
审判员 焦军梅
书记员 吴向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