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3民终29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特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泥岗东路红岗花园8栋609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鼎兴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经济开发区立达街。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深圳市特创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鼎兴橡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5民初208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予以缓交、减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特创实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尧
审判员***
审判员尹伊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