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鼎兴橡塑有限公司

天津鼎兴橡塑有限公司与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21民初2941号
原告:天津鼎兴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经济开发区西区立达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66107840A。
法定代表人:张博,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雨师,天津惠然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201200011731108。
被告: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向阳路5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158626855N。
法定代表人:聂吉利。
原告天津鼎兴橡塑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天津鼎兴橡塑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鼎兴橡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鼎兴橡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42元,减半收取3771元,由原告天津鼎兴橡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舒泉荣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曾思施
书记员付桂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