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3民辖终4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怀化一晨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环城南路城南廉租房88号。
法定代表人:张鹏飞,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鼎兴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经济开发区西区立达街48号。
法定代表人:张博,经理。
上诉人怀化一晨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鼎兴橡塑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6民初2566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怀化一晨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依法撤销(2021)津0116民初25663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本案并非定作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约定由天津鼎兴橡塑有限公司施工“铺装”,合同价款也包括施工费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一审法院认定本案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天津鼎兴橡塑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天津鼎兴橡塑有限公司以《预制型橡胶卷材定制及购销合同》为据向怀化一晨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主张定作卷材款等。一审法院依据该合同约定的管辖条款确定管辖并无不当。该合同约定,合同履行中的争议协商不成可提交原告住所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一审法院作为原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怀化一晨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主张本案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邓晓萱
审判员 武耀明
审判员 解 童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林紫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