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城基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城基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西岸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禅城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粤0604执保1559号
申请人:广东城基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人民北路恒江大厦5楼501-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452035T。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系广东德纳(宝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林和东路281号1-15层、17-21层(部位:第七层全层)自编05、06、07、08单元,第五楼自编05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84850184D。
负责人:**。
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西岸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禅城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亲仁路36号二座二层自编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MA55G5A567。
法定代表人:胡发堂。
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西岸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西岸东西大道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25494116Y。
法定代表人:胡发堂。
申请人广东城基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西岸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禅城分公司、佛山市南海区西岸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2)粤0604民初11258号],申请人广东城基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西岸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禅城分公司、佛山市南海区西岸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745541.38元。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城基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西岸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禅城分公司、佛山市南海区西岸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745541.38元予以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东城基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