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城基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佛山市鼎达建材有限公司、广东城基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608民初1127号
原告:佛山市鼎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独岗村独岗工业园“南庄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MA54MNU11W。
法定代表人:严家乐。
被告:广东城基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人民北路恒江大厦5楼501-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452035T。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元,男,197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东县,系公司员工。
原告佛山市鼎达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城基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受理。2022年4月18日,原告佛山市鼎达建材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佛山市鼎达建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809元,由原告佛山市鼎达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