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城基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城基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沈阳东方银座中心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4民初2453号
原告:广东城基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人民北路恒江大厦5楼501-502室。
法定代表人:王戴勇,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昆锋,系广东深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东方银座中心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大北关街2号。
法定代表人:孔祥宇,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强,男,汉族,1983年10月18日出生,住址:沈阳市铁西区。
原告广东城基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东方银座中心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张 品
二〇二三年一月一日
书记员 李奕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