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城基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城基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西岸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禅城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4民初11258号
原告:广东城基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人民北路恒江大厦5楼501-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452035T。
法定代表人:王戴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高,广东德纳(宝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西岸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禅城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亲仁路36号二座二层自编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MA55G5A567。
负责人:胡发堂。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利,广东金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西岸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西岸东西大道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25494116Y。
法定代表人:胡发堂。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利,广东金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城基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西岸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禅城分公司、佛山市南海区西岸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7日立案受理。2022年6月24日,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城基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城基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因以撤诉方式结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为1838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3382元,由原告广东城基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霍沛莹
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梁馨元